前两天网上看到一个继承案,第一反应就是,这事情不太合情理。
一个28岁的北京姑娘,父母过世留下房产,海淀的学区房。叔叔和姑姑上门,要求分遗产的75%,总计一千多万。姑娘不同意,认为房子完全是父亲出钱买的,跟亲戚们没有关系。
可事情闹到法院,裁决结果是姑娘要分10%+给亲戚,一百多万。依据是直系亲属的顺位关系:姑娘父亲过世的时候,奶奶还在,奶奶拥有25%的继承份额,而奶奶的这部分又要分给奶奶在世的子女。虽然奶奶如今已经过世,但继承还要按照父亲过世时的情况来计算。
网友多数表示不能理解。昨天跟同事聊起来,我说判决不合情理,他却说法律只管有没有违背规则,情理属于道德,是另一个体系。我理解这种通俗的区分,但认为却不完整。
在执法与裁判的层面,主要看有没有违背规则。判决需要可重复、可预期,必须能解决尖锐的冲突,而不是把问题留在“谁更有理、谁更值得同情”的拉扯里。
但在立法的层面,定下来一条规则,就意味着把它当作长期的分配机制:它会反复进入许多人的生活,塑造他们对公平的预期,决定他们在冲突里靠什么站稳。因此,立法层面要衡量是不是合乎情理,这是一条规则得以成立的条件。只是立法时的情理,并不是摆脱时代背景的天理,它是一种被历史与结构塑形过的情理。
我联想到了宪法和社会最初的大纲诞生的背景。它往往是在社会处于极值状态下建立的,旧秩序崩塌、矛盾撕裂、恐惧达到峰值时,人们更倾向于用靠近某个极端的基本原则,去“钉住”最害怕重演的风险。美国对私人财产的强调,中国对公有与公共性的强调,都可以理解为这种极值时刻的制度选择。
不过当极值状态过去,社会进入常态,规则会在现实里被不断磨损、修补,朝着它的相反方向运动。这符合“反者道之动”的描述,是制度为了继续运转不得不做出的自我调整。
回到那个继承案,我更愿意把网友的不理解看作一种时代信号:社会仍在从宗族式转向国家式的进程当中。宗族式社会里,亲属关系往往同时是经济互助,血缘、生活与资源在同一张网里流动;而国家式社会中,亲戚之间甚至不一定有比朋友更多的经济往来。没有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做依托,血脉与感情的纽带并不必然稳固。法律规则需要能在没有歧义的前提下解决冲突,同时也记录着宗族式社会的巨大惯性,在一些地方显得“滞后”。
没有完美的规则。规则只是人与世界打交道的一种形式。高标准的规则,一旦变成了法律条文,反而会成为一种灾难:要么是高压和残暴,要么是虚伪和造作。所谓“合乎情理”,也只能是一个在具体历史背景下、在可裁判性与社会变迁之间反复权衡后的暂时平衡。
